新《公司法》生效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情形梳理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6-10随着2024年7月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生效,股东出资及责任框架迎来了重大调整,其中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及第八十八条规定尤为引人注目,它们不仅丰富了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也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的责任体系。诚立会计根据现行及新修订法律条款梳理的十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1.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2.法人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清偿债务时,可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
3.合伙企业:根据同一规定第十四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未实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也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4.股东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八条,对不能清偿债务的公司,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5.股权转让中的责任延续: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人对受让人未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拓宽了追加被执行人的路径。
6.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需证明财产独立,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7.未经清算注销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8.解散后财产接收者责任: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无偿接受解散企业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9.注销登记时的承诺责任: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注销时书面承诺清偿债务的第三人,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10.认缴资本加速到期:虽然认缴制赋予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但特定情形下(如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认缴资本可加速到期,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债权人可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环境下违规减资的股东责任问题。尽管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违规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实践较少,但通过类比抽逃出资行为(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执异289号案所示),或通过单独诉讼要求其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仍是可行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