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进行重组如何搭建股权架构,实现控制权和税收筹划目的?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9-22这是帮一位老板梳理的股权架构方案,创始人甲,自己是做环境工程的公司,现在行业正在进行整合和布局,现在想与一家同行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合并,实现资源和客户互补,提升整体竞争力。
原先的股权结构是这样的:A公司是自然人持股,创始人甲占股80%,联合创始人占股20%;B公司也是自然人持股,创始人乙占股70%,联合创始人占股30%。
现在要重新组建集团主体运营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公司,A公司和B公司的合伙人团队,也要装进集团公司,现在问题来了,如何来设计持股的架构?实现各方的利益和股权诉求?
综合分析
创始人甲的主要诉求是要保证集团公司层面的控制权,同时要进行税收筹划,降低整体税负。
这位甲老板打算还是自然人进行持股集团公司,是否可以?
答案是随着公司的进一步的发展,要摒弃自然人持股的架构,转为法人持股,好处之前在很多文章也讲过就是可以规避股东纠纷和进出公司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性,还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和家族传承等。
具体的股权架构方案思路
通过三步走完成股权架构的搭建和调整:
第一步:先确定两家公司的估值
重点参考公司的净资产,经营数据,核心团队,商业模式,客户资源等,这样经过评估,A公司估值约为7000万元,B公司估值约3000万元。这样在集团层面A公司股东占股70%,B公司股东占股30%。
第二步:搭建集团公司的架构
这样A公司的持股创始人甲考虑搭建家族公司,需要和爱人成立家族公司,入股到集团公司,同时搭建合伙人的持股平台,将团队进行合伙企业持股。
自己担任GP,合伙人担任LP。创始人甲问道:那是否可以让家族公司担任GP呢?要看情况和目的,弊端就是家族公司容易产生连带责任(虽然概率很低),而且从合伙企业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这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或者另行注册公司担任GP。
B公司的持股由创始人乙成立合伙企业,自己担任GP,合伙人担任LP。
这样集团公司为三个股东,分别是A公司的持股平台占股20%,创始人甲的家族公司占股50%,B公司的持股平台占股30%。
这样搭建的好处就是规避了股东人数太多的问题,同时税法有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属于免税收入,实现创始人甲控制权和税收筹划的目的。
第三步:集团公司注册完成后,进行股权收购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如果净资产比较大的话,需要进行先减资再增资,定向分红),将A公司和B公司的自然人持股,转让给集团公司,这样AB两家公司成为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00%持股,继续开展运营,达到了重组的目的和价值。
总结
两家公司的股权重组,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估值,持股架构的搭建,从自然人持股转换为法人持股,保证大股东的控制权,同时考虑进行税收筹划,尽可能降低税负,实现公司的业务,资源,人才的布局和整合,打造持续盈利和增长架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