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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的哪些行为,会导致股东责任穿透,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5-23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公布后,不仅保留了股东责任纵向穿透条款,而且还新增了横向穿透。有些老板很紧张,咨询我们,如何在公司出现问题时,避免被穿透,而使股东个人财产受到牵连。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哪些行为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呢?

《九民纪要》第二条第四项认为:“《公司法》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人格是否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

“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具体到实务中,老板应尽量避免以下行为:

(1)坚决杜绝股东个人收取公司经营账款不入公司账户,或者坚决杜绝股东个人银行卡收取公司经营账款,坚决杜绝股东个人银行卡支付公司费用;

(2)坚决杜绝以公司账面资金购买房产、车辆,产权登记在公司股东及其家属名下;

(3)坚决杜绝股东个人在公司账面报销个人家庭开支,包括小孩学费、家庭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用、以及其他生活家庭消费支出;

(4)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必须进行财务记载;

(5)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必须进行财务记载,并签订借款协议和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开具发票;

(6)坚决避免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一方在交易中盈利,一方在交易中亏损;

(7)坚决避免从公司抽取资金,新成立类似公司,或先解散公司,再用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另设类似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此外,还应设计好家族公司和防火墙公司,搭建完善的股权架构,规避股东责任纵向穿透和横向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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