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及其股东都在诉讼中注销,可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告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6-02甲公司欠张某工程款40万元,张某于是向法院起诉了甲公司。甲公司在被起诉后注销公司,办理的是简易程序注销,未进行清算。甲公司的股东有乙公司、李某、王某、刘某。张某申请追加上述股东为被告。
但随后发现乙公司在甲公司注销后也办理了注销手续,乙公司的股东为孙某、陈某。注销登记材料显示为普通注销,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已发布注销公告等。
张某于是又申请追加乙公司的股东孙某、陈某也作为本案被告,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结果:
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工程欠款;
因甲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故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李某、王某、刘某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法人股东,在甲公司注销后,亦随之注销,乙公司主体虽然注销,但不能因此免除其对原告应承担的清偿责任,因此乙公司的股东孙某、陈某应对甲公司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李某、王某、刘某、孙某、陈某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案件分析和启示
1、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因在甲公司注销时作出不实承诺,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张某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在清算时未履行对张某的通知义务,乙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在案件中追加其股东为被告,共同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市场主体可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新公司法也增加了简易注销的规定,但企业应当谨慎选择简易注销程序。
简易注销适用的前提是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需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如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注销时可自行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但在公司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不应选择简易程序,否则公司股东就要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得不偿失。
本案甲公司就是因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注销,注销时股东承诺不实而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选择普通程序注销,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发布债权人公告,对已知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等。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在清算报告中载明了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等内容,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张某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新旧公司法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从股东变为董事。
2018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023年公司法,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某些人试图利用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遇到这种情况,区别不同情形,债权人可要求其股东或董事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