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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偷税行为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6-20
主观故意是否是偷税定论的要件?这个问题,是对行政法上的偷税而言的。因为对于刑法上的偷税罪,这个不存在争议,必须是有主观故意才能认定为偷税罪,这在刑法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主观故意是否是偷税定论的要件?这个问题,是对行政法上的偷税而言的。因为对于刑法上的偷税罪,这个不存在争议,必须是有主观故意才能认定为偷税罪,这在刑法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但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都没有明确条款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所以在偷税认定方面,要不要以主观故意作为前提就有争议。下面我们来通过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


20*8年8月M区税务局接到举报,反映A餐饮公司收入不入账等问题,于是对A餐饮公司展开检查。

检查发现A餐饮公司主要从事的是学生营养餐的生产配送业务,20*4年账外凭证18本,20*5年账外凭证19本,未入账也未报税。20*7年A公司对这37本凭证涉及的收入自行补缴营业税,但没有补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认定,A公司存在大量白条入账列支成本,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M区税务局经集体审理后认定:

1.A公司20*4年、20*5年取得收入未入账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考虑A公司20*7年针对上述行为主动补缴了营业税,故对A公司增值税偷税行为从轻处罚0.5倍。

2.A公司存在大量白条入账,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账外凭证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确定。

3.由于A公司未主动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处1.5倍罚款。

20*9年9月7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面为各方观点:

A公司认为:

1.公司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偷税。

2.企业所得税不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M区税务局认为:

1.A公司20*4年、20*5年37本账外凭证,只编制记账凭证,未申报缴纳税款,其后来实际缴纳营业税时,已经是在构成偷税之后,其补缴营业税的行为,是对偷税款的补缴,是对其偷税行为的纠正,并不影响其偷税的成立。

2.A公司使用大量白条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无法核实,如将白条和不合规发票全部剔除,其平均利润率高达60%,个别年度更是达到了90%,与实际情况不符,故采取核定方式计算其应纳税额,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法院裁判认为:

1.根据现有证据证明,A公司确实有37本凭证未按时申报纳税,因此M区税务局据此认定A公司对该37本凭证存在偷税行为并无不当。

2.因《税收征管法》并未规定偷税行为须以主观故意作为构成要件,也没有规定事后补缴税款可作为不予认定偷税行为的条件,因此A公司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偷税的主张不能成立。

3.A公司虽然设置了账簿,但是账簿管理混乱,其中有大量的白条入账,其真实性难以核实。因此M区税务局依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注:该文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废止)等相关规定,对A公司37本凭证对应的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该案涉及偷税认定的两个争议问题,第一个争议点是:认定偷税是否需要主观故意条件?

A公司之所以会对此有争议,其理由有二:一是认为偷税要有主观故意,而A公司没有主观故意,为什么这么说?那就是理由二了,因为A公司在20*7年补缴了前面年度欠的营业税,以此来说明自己没有主观偷税的故意。

对此,法院没有采纳,且认为相关法律规范没有明确偷税行为要以主观故意作为构成要件。

撇开A公司的具体案情,对于行政法上的偷税是否要有主观故意,实务界其实还是有不同看法的。有一种观点认为,“偷税”本身就包含了主观的意识,所以税务机关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负举证责任。如果税务机关轻易对企业的一项未缴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甚至还涉及到移送司法机关的问题,那么可能造成行政机关的滥权及权利失控的危险。

第二个争议点是:偷税数额能不能核定?其实对于本案中的A公司来说,核定其应纳税额是合法合理的,因为按照税法的规定,查账方式下,白条和不规范的发票本身就不能税前扣除,剔除白条和不规范发票后,其平均利润率高达60%,按此去计算税款,偷税金额会更大,处罚也更大。所以对于A公司的具体案情来说,核定应纳税额,或许确实是一个合理的方法。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不是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企业或个人有意隐瞒、谎报或者以其他手段规避纳税义务,就可以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在偷税数额的核定方面,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偷税数额是可以进行核定的。但是,由于偷税的行为形式多样,偷税数额的核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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