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看税收:因自报资料“不小心”,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5-26查账征收是常态,核定征收是例外。但是,核定征收往往意味着税负比较低,所以不少人想要通过一些手段,将企业办成核定征收。诚立会计整理发布。
那什么情况下能核定征收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如果企业已经被主管税局审核同意核定征收,后上一级税务局来督查却要变更为查账征收,怎么办?
下面案例中的企业,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原本是核定征收,也经过了当地主管税务局的审核同意,却没想到,在上级税务机关来检查工作时,因为其自报资料“不小心”,引起质疑。后经检查发现,当地税务局的核定方式有误,要变更为查账征收。
为此,企业提起行政复议。具体情况如何,请看下文。
案例回顾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了B项目,该项目2005年动工,2012年完工。在此期间,A公司所在地的区税务局对A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2012年2月10日,A公司向区地税局递交关于B项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申请报告。3月29日,区地税局一分局向A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对A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同年4月1日,A公司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该表中A公司意见为“核定征收”。表中,A公司自报账簿设置、收入总额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账簿及鉴证保存、纳税义务履行等情况均非常完善。
6月28日,区地税局在该鉴定表中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
2013年6月25日作出《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批复》,明确A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
2014年4月28日,市地税局进行日常行政执法督察,发现区地税局在对A公司作出核定征收的审核方面存在问题。于是对区地税局下达《税收督察处理意见书》。意见书指出,A公司2012年和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与企业申报提出的附列资料不符,违反了税收相关规定,责令区地税局在30天内纠正。
之后区地税局向A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撤销了此前对A公司作出的核定征收的鉴定,对A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鉴定为查账征收。
A公司对此决定不服,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区地税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A公司于是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最终A公司败诉。
围绕本案例,争议的焦点为:A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当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查账征收?
各方观点
A公司观点:
1.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区地税局对A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时,A公司的B项目已经完成85%以上,并不是在项目开始时所做的决定,不属于事先确定B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
2.区地税局对A公司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决定是依职权作出的,程序合法,区地税局予以撤销的理由和事实都不成立。
区地税局观点:
1.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征收方式变更应由企业先将其变动的具体情况自行申报,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再履行严格审批程序,查账征收是原则,核定征收是例外。
2.A公司2013年度并未自行申报,A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应税所得税率征收,与A公司申报提供的附列资料不符。
3.区地税局未检查获取A公司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证据,就在2013年度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批复》中将A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督查后予以纠正,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市地税局观点:
区地税局对A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查账征收的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清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A公司要改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先将其财务变动的具体情况自行申报,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定无误后,再履行审批程序由主管税务机关下发征收方式确定文书。
2.A公司2013年度未进行自行申报,且公司提供的2012年征收方式鉴定查账符合相关财务及法律规定,属查账征收方式之列。
3.区地税局上级机构对其2013年度进行调账检查时,A公司账目健全,有账可查,可以计算企业所得税,故区地税局将A公司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与税收征管法要求不符。
4.A公司向区地税局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自报关于账簿设置、收入总额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账簿鉴证保存和纳税义务履行等情况均为“完善”,不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可以使用核定征收的六种情形之列。
5.A公司是房地产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如果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中6种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税务机关对其核定征收了,企业应逐步规范,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区地税局在做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批复》时,在2013年度未完结的中途确定A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显然不妥,必须在确定核定征收方式前,实施有效检查并获得确凿证据后,再确定是否使用核定征收方式。
二审法院认为:
区地税局在2013年中途的时间节点就确定,A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而不是待2013年完结之后对A公司账目进行审核后确定,该行为是违法违规的。后经上级机关督查后予以纠正,并无不当,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案例评析
看完案例,相信大家对整个情况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尤其是在各方观点陈述部分。从税务局和法院的观点上,我们应该能知道,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核定征收,要变更征收方式,又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中,市税务局之所以能发现A公司核定征收的不当之处,一个关键点是A公司2012年上报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填报的账簿、核算、纳税义务履行等各方面,均为“完善”。既然企业都填了“完善”,那就不会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这就与核定征收的批复自相矛盾了。
可以说,这是A公司自报资料“不小心”,引发后续检查变更。否则,也不会那么容易被发现。当然,这只是线索,因为发现这个线索后,市税务局还调了A公司的账目核实,确实是账目清晰完善,可以计算得出企业所得税,才最终下结论,也并非完全就是按企业自报资料为依据下的结论。
知识延伸
那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今天,诚立会计给大家分享了一个公司原是核定征收,却因自报资料“不小心”,被督查发现改为查账征收的案例。明确其产生此结果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账目清晰完善,可以计算得出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