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2项行为不征增值税!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5-24免征和不征尽管在结果上一致,但是是有本质区别的!今天诚立会计整理了42项不征增值税的行为,跟着诚立会计来学习下。
01.资产重组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对于上述资产及负债,如果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02.工本费收入
第六条规定: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03.融资性售后回租
第一条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04.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
第五条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05.销售符合条件的二手车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06.会员费收入
第十三条规定: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07.供应开采未加工天然水
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08.财政补贴收入
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09.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10.单位或个体户给员工发放的工资
11.单位或个体户给员工提供服务
附件一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国家指令无偿提供运输服务
13.存款利息
1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15.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点第二项
满足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温馨提示:
(一)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二)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结构性存款应区别情况处理:凡在产品说明或合约中明确约定保证本金的,属于资管产品,企业取得的结构性存款收益属于保本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未在产品说明或合约中明确约定保证本金的,属于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6.党团会费
第五条规定: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17.出租不动产免租期
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18.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天然水
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20.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的自来水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1.证照工本费
第六问规定: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2.机场建设费
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六点规定: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
23.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24.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5.发电财政补贴
对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26.供电工程贴费
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中,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27.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8.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29.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事业性收费
30.代收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1.代购货物行为
第五条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财税字〔1994〕026号)
32.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33.建筑服务预收款
第二条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温馨提示: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及财税〔2017〕58号文件,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如下:
(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所收到的预收款,尚未产生纳税义务(只需预缴、无需申报);
(2)在工程项目开工后,所收到的预收款,即已产生纳税义务(既需预缴、还需申报)。
34.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35.软件后期维护、培训费
第十一条规定: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36.成品油跨县市调配
37.加油预售卡
第四条规定,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38.金融商品的非保本收益
第一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9.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
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39.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代收代付费用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0.用于公用事业无偿提供的服务
41.用于公用事业无偿转让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2.销售附带赠送实物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特别提示】
①开票:凡不征增值税收入,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税率/征收率”栏,填写“不征税”);
②申报:不征增值税收入,无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征增值税收入仍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征”和“免征”,二者对企业的影响结果相同,但性质上截然不同),应区分“不征增值税”不同收入性质,确定是否应计入企业损益和相关财务处理,并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是否应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