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5-20不征税收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吗?
不征税收入:
收到当期调减会计收入;
未来用于支出,调减未来会计费用。
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请问这个逻辑有什么问题呢?
解答:
以财政补贴为例,假定财政补贴满足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企业在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收入时,如果是将用于未来支出的,会计核算计入“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在此时会计核算并没有计入当期损益,对当期的会计利润是没有影响的。而税务上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也是不需要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因此,二者是没有差异的,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当企业后期按照财政补贴拨款文件使用(也是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之一),会计核算分为净额法和总额法两种。
以与收益相关的财政补贴为例:如果采用净额法核算,实际上就是直接用补贴收入冲减发生的成本费用: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
在采用净额法核算时,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会计核算已经从成本费用中冲减了,保持了税务处理一样的结果,依然是没有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同样,如果是与收益相关的财政补贴,采用总额法核算时,不再冲减补贴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要需要将时间发生的支出金额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在采用总额法时,虽然会计确认有收入“其他收益”,但确认金额是依照时间发生的支出,结果会计核算的支出与收入金额一致,对于会计利润是没有影响的。因此,还是没有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补贴,虽然会计核算要复杂点,但是无论采用净额法还是总额法,对于当期的会计利润是没有影响的,不会有税会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按照提问的描述,应该是会计核算时,在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时,会计核算不是计入“递延收益”,而是直接确认了收入。“递延收益”,在性质上属于负债,不属于损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