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者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5-15近来遇到几起劳动合同到期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在未签合同的期间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那么用人单位在该情形下应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其中涉及哪些法律依据,本文将一一为大家解析。
一、双倍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者仲裁申请书所列诉请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某某年某某月至某某年某某月期间的双倍工资XX元。
三、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分析
上述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1、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合同到期至续签之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理由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颁布实施时间早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制定思想、制定背景、时代要求均与《劳动合同法》不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了新规定,理应严格遵守执行。其次,如果不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诉请,则意味着剥夺了劳动者可以达到某种符合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对劳动者甚为不公。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部分地区采用了上述观点,并在上述观点中进行细分。具体为应不应当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应不应当在第一个月支付双倍工资。
例如北京地区的司法观点认为,应当支付全部期间。原因是在首次用工时双方并不了解,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例如《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4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劳动合同到期至续签之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理由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视为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这种途径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四、诚立会计观点
诚立会计认为,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劳动合同到期至续签之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理由为无论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都将双倍工资的赔付情形说的很清楚,那就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问题的核心点,是何时为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之日”,如用工之日起双方已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则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另《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存在,哪怕只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酬等待遇皆不会因此而减少,在此情形下,过度解读法律条文的意思,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实属过分苛责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
五、两种观点背后的价值逻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合同到期至续签之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司法观点为什么出现分歧。笔者认为还是背后的价值逻辑。
法条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分歧。法条主义是民事裁判中法律因素的价值基础。法条主义或规则主义认为法律之中已然包含法律的社会价值,推崇法律的确定性价值,法官依法裁判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评判。形式主义是民事裁判中法律因素的正义观取向。认为法的形式主义脱胎于对法律的严格适用,其彰显的是法律的平等性、一般性,要求类似的案件得到类似的处理,使多数人或一切人达到各得其所的分配结果,其要求法官遵循严格规则主义,着力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凸显裁判的一般正义。(详见骆电著《民商事审判笔记》上册第89页)
从上述观点分析,价值逻辑的产生的第一层要素为,法律裁判的价值逻辑是以法条主义为主还是以形式主义为主。法条主义认为法律条文中规定了什么,就应以条文主体内容为主;形式主义认为不能仅靠法律条文,还应着重参考条文背后的价值哲学,从法律条文制定的背景等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层逻辑要素为站的角度不同,是代理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
六、总结
个人认为,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因为有可能代理用人单位,也有可能代理劳动者处理该类案件,尤其是对此类司法观点争议较大的点都应进行分析,以便更好代理案件。站的角度不同观点有分歧很正常,但在开庭阶段应详细准备,不能觉得应该得支付就放弃抗辩的权利,因为法律结论的形成是需要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提炼清楚后得出的,这期间相差很大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