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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和卸任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5-11
北京注册公司法人。

挂名法定代表人又称名义法定代表人,指的是那些不参与公司运营,仅提供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一、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运营但依然承担法律风险,即使与实际控制人签订类似“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免责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1.民事法律风险:

若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刑事法律风险:

若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挂名法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常见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

4.影响自创公司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二、挂名容易卸任难

根据老《公司法》,挂名法人代表如果与实际控制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即使通过诉讼,挂名法人代表想要卸任法人代表也是困难重重!首先,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举证责任,有义务证明自身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其次,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以“任免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事项,不具有可诉性”为由进行抗辩;最后,法官还有审查挂名法人代表是否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只有挂名法人代表实在无其他路径救济时,法院才会依法判决。

三、新《公司法》让挂名法人代表脱离苦海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条款属于新公司法新增的条款,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辞任规则的明晰化,能够更好地尊重法定代表人的人格自由,为无辜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脱离苦海提供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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