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个新制度的通俗解释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5-27声明:为便于企业主、职业经理人的理解,本文采用简洁、口语化的说明,可能存在细小偏差。建议对比法条同时阅读,并与法律顾问交流咨询。
背景: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订草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属于“大修订”,新增或修改了诸多法律制度。
以下是从“法律制度”的新增或修改的角度进行的通俗解释:
以下文句中出现“股份公司”字样的,表明该制度仅适用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适用)。
1.股东失权制度(第52条)
【解释】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经履行一定的程序,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该部分股权应依法转让或减资注销。
2.无面额股制度(第142条)
【解释】股份公司可以选择,发行的股份可以是无面额的(即只记载比例或代表的股份)。该制度有利于增加股份公司融资的灵活性。
3.类别股制度(第144条)
【解释】创始人持有10%股份但拥有52%的表决权的情形被新公司法允许了。股份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劣后股、特别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
4.授权资本制(第152条)
【解释】股份公司的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该制度有利于增强公司募集资本的能力(快速、便利)。
5.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第226条)
【解释】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减资的,应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合法的减资程序见224条)
6.审计委员会制度(第69条、第121条)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设立后就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了。股份公司类似。
7.公司简易减资(第225条)
【解释】公司发生亏损,使用公积金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以使用简易减资。简易减资是名义减资,其功效是弥补亏损,而不是向股东分配。
8.简易注销登记(第240条)
【解释】实践中已经先于立法在使用了,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已清偿全部债务”,可不经清算,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如承诺不实,股东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强制注销登记(第241条)
【解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3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经一定程序可强制注销该公司。该新增制度主要解决“僵尸企业”问题;也提醒企业主,如交易对手发生“吊销”情形的,尽可能在三年内起诉。(三年也是民事诉讼时效)
10.董事被无因解除时的赔偿(第71条)
【解释】股东会有权随时解聘董事。但相对的,无正当理由、在期限届满前解聘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11.董监高侵权行为的对外责任(第191条)
【解释】董监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监高个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影子董事的责任(第192条)
【解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监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
13.董事责任保险(第193条)
【解释】与前面董监高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衔接,公司可以给董事的赔偿责任投保。但根据保险法原理,“故意”是不赔的。
14.进一步完善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第182条)
【解释】董监高本人、近亲属、其他关联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订立合同的,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应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汇报,并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此条修改增加了主体范围、报告程序,明确了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
[更多信息]182-186条的内容,与《刑法》修正案(十二)可联系起来理解。刑法修正案十二
15.新增了横向“撕破公司面纱”(第23条)
【解释】原规定是在一定情形下,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撕破了有限责任的面纱,击穿了有限责任的防火墙)。新增规定是股东控制下的A和B两公司,在一定情形下,A与B也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一定情形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16.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第54条)
【解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17.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第47条)
【解释】 (公司法施行后新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现存有限公司,在公司法施行后3年过渡期内完成章程修改或减资,并在其后的5年内缴足。(有例外,例外更严格)
18.未实缴股权的转让(第88条)
【解释】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即新股东)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即老股东)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19.法定代表人制度更新(第10条)
【解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该条扩大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范围(董事就有可能),解决了实务中法定代表人辞职难的问题。
20.增加董监高责任
具体见:第51、53、163、180-186、188、191、192、211、226、232条。没有股权或少量股权的董监高要求公司购买董事责任险或成为惯例。
说明:以上20个制度的更新,仅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