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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之“新公司法下章程关键点”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6-10
新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章程修改也是必然的要求,今天分享几个大部分人不知道的干货。

公司在股权架构设立之初,公司章程的制定对公司后续组织运营活动的影响至关重要,公司章程是公司宪章式纲领文件,大部分公司的章程往往直接采用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范本,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章程制定的不好,深受其害,制定的好,深受其利,尤其是面对共享经济的新环境,章程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我们在公司章程里,都要注意什么呢?尤其是新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章程修改也是必然的要求,今天分享几个大部分人不知道的干货。

要点1:公司股东的查阅、复制权

新公司法明确了会计凭证属于查阅的范围,同时赋予股东委托第三方机构查阅复制的权利,另外增加了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即便是小股东也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出质询,怀疑公司有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可以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等。

要点2:出资

出资未必一定货币出资,也可以采用实物资产,专利等无形资产,甚至技术入股的方式出资,可以约定出资的时间节点,当然,需要在新公司法约定的期限内,新公司法对现存公司设置了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即可。另外,到期未及时出资的股东可以“失权”,另外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加速到期出资。

要点3:分红

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分配的比例,不一定按出资比例分配,部分人可以多分,部分人可以少分。

要点4:股权转让

● 新公司法删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规则。新法规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章程也可以就股权转让作出其他规定,比如排除优先购买权,或者设置比优先购买更严格的限制。但不得实质剥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

● 新公司法新增控股股东压迫情形下中小股东股权回购救济的一般规定,如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严格的股权转让限制可以约定某些股东的股权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员,甚至还可以约定股权转让的计价方式,也可以约定"股权转让条款"来约束股东行为,如果某股东做出了某些行为,其股权必须以特定价格转让给特定人员。这样就可以保证某些股东做出一些对自己或公司不利的举动。股份公司要注意新公司法禁止财务资助的条款。

要点5:股东会

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等职权,增加了“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券”等职权。新公司法新增: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意,作为小股东,可以对公司的某些决策行为等具有一票否决权,以免大股东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策或行为。被代持的股东依法享有权力,但要注意: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要点6:董事会

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增加了“章程或股东会授权事项”。新公司法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要有职工代表(除非有职工代表担任监事)。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最多13人的规定,也没有硬性规定需单数。

要点7: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故章程需确定具体职务、具体到姓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章程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限制,如可以限制他们的委托行为、授权行为等。章程同时可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注:新公司法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 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要点8:总经理职权

新公司法删除了总经理的法定职权,需由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

要点9:审计委员会

公司可以选设单层制的治理结构,如公司决定新设审计委员会,则必须取消章程中的监事会或监事条款,在章程中描述“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要点10:关联交易审批

新公司法规定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故章程对此需进行细化授权,比如一律由股东会决议;一律由董事会决议;一定金额以下由董事会决议等等。上市公司、或对并购的公司的投后管理要注意此点,防止通过关联利润转移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要点11:财务

公司除法定公积金外,也可以约定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用以公司资金积累,有利于公司的扩张发展。但注意新公司法删除了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政责任。

要点12:解散与清算

公司甚至可以约定出现某些特定事由后公司解散并清算。这样做可以保护原股东利益,如股份公司可以用来反并购。不过,新公司法同样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新公司法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 新增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将强制清算申请人范围由“债权人”扩大至“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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