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后不给员工有什么后果?员工又该如何应对?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5-22
入职公司当天,晓琳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HR以公司需要统一盖章为由收走了劳动合同。

入职公司当天,晓琳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HR以公司需要统一盖章为由收走了劳动合同。可是一连好几个月过去了,劳动合同文本也没有给到自己一份。向HR询问,答复说劳动合同由公司统一保管。不免心中嘀咕,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那么该违法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既然该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员工能否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第2-12个月的二倍工资。但是未交付合同,并不等同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直接据此主张二倍工资并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但在实践中,即使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也只需交付劳动合同即可,并没有其他不利后果。而且有的用人单位会说劳动合同早就已经给到劳动者,是劳动者自己管理不善弄丢了。
至于赔偿责任,由于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一般并不会直接对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即使造成损害也难以证明其因果关系,更遑论将损失数额量化,因此实践中通常很难获得支持。
有人可能会疑惑,既然法律已经做出了明文规定,应当将一份劳动合同给到劳动者,用人单位为什么不愿意将劳动合同给到劳动者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给到劳动者确实是违法行为,但是违法的代价却非常小。代价小,却能在劳动纠纷中给劳动者增加诸多麻烦,让用人单位处于一定的有利地位,这可能就是用人单位此类违法行为的主要动机。
如果员工暂时用不到劳动合同,又担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会与公司撕破脸,可以考虑仅向公司讨要,即使公司拒绝也可以留存讨要相关记录。
如果员工需要用劳动合同办理居住证积分、贷款等情形,或者造成了其他损害,自然是坚决向公司索取,不给就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对于公司来说,扣留劳动合同的好处十分有限,给到公司的压力够了,自然会交出。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合同的缺失会加大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难度。但是劳动合同并不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据,遇到此类情况的员工,建议在工作中留存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牌、工资条等,以免在未来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