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费款可提前补缴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5-19针对5个特困行业以及17个缓缴扩围行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费款的最迟缴费期限可以到2023年12月31日。
目前,针对5个特困行业以及17个缓缴扩围行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费款的最迟缴费期限可以到2023年12月31日。
对此,有缴费人咨询是否可以提前补缴?
答案是可以。
下面,我们来看看相关问题的解答。
A: 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缓缴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逾期未缴的,按规定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A: 可以。缓缴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费款。
A: 有以下两种情况:
1.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2.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