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壳公司倒闭跑路,债权人如何追讨到应得的钱?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6-01今天我们转入到实战应用,站在债权人的角度,分析债务人(甲公司)倒闭跑路的情形下,债权人如何应用新公司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地实现债权。分合同订立、起诉、强制执行三个阶段展开。
【示例】如上图所示:张三李四认缴100万设立了甲公司,目前按章程规定的进度实缴10万元(未逾期)。张三任董事长,李四任监事,未持股的王五任法定代表人。张三另持有乙公司50%股权。
一、强制执行阶段
根据上图所列公司法相关条款,如该债权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债权人可以从以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1.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追加张三、李四为被执行人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理由是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示例中可追缴金额是90万元。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之前处于司法实践中,本次公司法修订在立法层面进行了认可。
2. 如股东有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则股东应负责返回,董监高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程序瑕疵构成违法减资,可见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分析:公司减资时存在通知不当等瑕疵,股东及负责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张三的80%股权是从小二处转让而来,则可以追加小二的补充责任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4.撕破有限责任面纱,追加张三、李四、乙公司为被执行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张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叫横向撕破有限责任面纱,是本次公司法修订新增内容。
5.如甲公司已办理注销,则追加股东或清算义务人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需要注意:债权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启动追加被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一般也不会主动提示你。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所需的证明材料,需要申请人提供。如认缴出资情况、股权转让情况等,可委托律师查询工商内档。
二、起诉环节
债权人主张连带责任或部分责任,一般是宜早不宜迟。在起诉环节,根据前文所列的依据,基本都可以将相关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
起诉环节可以追加的措施有:
1-4.认缴加速到期、抽逃出资返还、瑕疵出资补足、未届期出资转让的补充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在前文已列。
5.违法分红的退回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撕破有限责任面纱(人格否认)
依据见前文,起诉甲公司时将股东或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7. 追加董监高为共同被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高管属于公司内部职务;其行为属于履职行为,原则上应由公司承担后果。本次公司法修订新增的董事高管直接承担对外赔偿的责任,属于重大突破。以往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中可见的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今后可能会出现在非上市公司中。
三、合同订立履行阶段
根据保障措施宜早不宜晚的原则,我们还是要讲一下在纠纷发生之前,债权人有哪些防范措施。
1.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
如果张三名下有多个公司,则一般优先选择实控人本人持股、成立时间久、注册资金大、没有强制执行记录的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
2.订立有效可执行的违约条款
合理设计定金、违约金、损失计算等条款,比照法律允许的上限设置直接有效的违约责任条款。让交易对手在选择性违约时,认识到这份合同的违约成本是最高的。
3.谨防账期诈骗
有些空壳公司以大订单/高利润为幌子,要求较长的付款周期,在大额欠款到付款期限时突然倒闭跑路。作为经营者,务必对合同相对方保持合理的怀疑、必要的审查。
4.让相关人员提供担保
参看银行的贷款合同,(如果谈判地位允许)可以要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董事等人及其配偶,提供连带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多个因素。具体看《公司法》第15条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