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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减资误区及避坑指引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5-31
​《公司法》修订之后,不少公司纷纷减资。这还仅仅是个开始。

《公司法》修订之后,不少公司纷纷减资。这还仅仅是个开始。相信在国家“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出台后,后续还会有很多公司要进入减资流程。然而,根据我们与一些企业的接触,不少公司在减资时,陷入了一些陷阱。本文根据实操总结,梳理了减资过程中企业容易进入的误区,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对大家有启发。

误区一:不制定减资方案,盲目启动减资流程

有些公司头疼医疼脚疼医脚,看到新公司法5年实缴注册资本的新规,想到自己公司注册资本虚高,赶三抢四的找一个中介,代理自己进入减资流程。

这样做,是非常草率的。因为公司减资通常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现有股东及股权情况、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以及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任职情况等。公司减资前,一定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合法的、有前瞻性的《减资方案》,这样既可以维护减资涉及的关联主体的利益,又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股权架构、完善治理机制。

有些老板就比较聪明,趁着这次新法即将实施需要减资的契机,全面对企业做一个诊断,特别是需要调整股权架构的、需要变更董事的,通过减资动作,一站式解决到位。

所以,在启动减资流程前,一定要梳理企业全貌,制定一个详细的减资方案。

建议:

1、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公司减资是采用同比例减资或者不同比例减资方式实施;二是明确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三是明确减资后的章程修改事项,以便债权人通知和公告满足了法定时间后第一时间进行减资变更登记。

2、确定减资模式。

减资模式分三种: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目前大部分需要减资的企业都是免交出资型减资。

免交出资减资又可分为同比例减资和不同比例减资。两种不同的免交出资型减资,涉及到股权比例变更、董监高推荐任职和股东会决议(有效决议的通过比例)。因此,公司老板们一定要好好斟酌,确定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减资模式。如果涉及公司实质减资,由于存在公司净资产流向股东情形,因此需要明确减资的交易对价、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支付手段等。而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货币支付或者非货币资产支付,倘若选择非货币资产支付的,应就相应资产的交割日或者所有权变动手续等进行明确。

3、涉及定向减资时,需特别注意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误区二:减资不着急,等等看

有些企业老板认为根本不用那么急着减资,因为公司法规定了5年实缴期限,而且按照北京的征求意见稿,存量公司还有3年的调整期。更有些老板琢磨,最长实缴期加起来有8年时间,谁知道这中间会发生什么事。甚至有老板想着,也许8年后,连公司都要注销了,还搞什么减资呢。

这些老板们忽视了公司法其他条文的规定,比如资本加速到期制度。你的注册资本一天不到位,就有可能在经营中存在注册资本加速到期的问题。如果真要发生这种情况,一切就晚了。

 因而,建议你:

只要注册资本存在虚高的情况,关于减资,能早不晚。晚一天减资就有晚一天的风险。

误区三:家底不清,导致减资不能或留下巨大隐患

减资过程必然涉及股东及股权情况、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而这些,不少企业并不是非常清楚的。常见的情况是: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有些没经过评估作价,有些实务出资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有些没有实际移交。

2、有些公司存在股权质押和冻结情况。

3、甚至有些公司对股东已经实缴的部分都不是非常清楚,更谈不上办理实缴手续。

建议:

减资前委托律师对企业进行一次尽职法律调查。摸清企业家底,如有问题,及时解决,不留后患。

误区四:债权债务不清晰

减资的实质性条件之一,就是通知债权人。但很多企业对自己的债权人不能明确界定。很容易遗漏债权人,导致减资违法。

减资债权人,不但包括已有债权人,而且包括或有债权人。已有债权人,企业或可确定,或有债权人,很多企业大多不能准确认定。

建议:

委托专业机构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进行排查。绝对做到不遗漏已知债权人。 

误区五:债权人通知环节耍小聪明,聪明反被聪明误

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第2款,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新《公司法》第255条,公司在办理减资业务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少企业耍的小聪明是,对于债权人能只公告的,不通知。这是掩耳盗铃的做法。即便侥幸减资成功了,也为企业埋下无穷隐患。

建议:

1、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知债权人(包括或有债权人)采取“通知+公告”的方式。对未知债权人,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已知债权人”并非仅仅指那些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的人,还包括“或有债权人”。比如,已经向公司支付了预付款但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都可能成为“或有债权人”,类似这种债权人,也应当按照“通知+公告”告知,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减资。

2、对重大债权人,在正式通知之前,要先行沟通,做好风险防控。避免本次减资使债权人不安,进而采取过激措施,导致公司因减资带来现金流危机。

3、重点关注有争议的债权人。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对某一交易的债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后续清偿或者提供担保就无法明确,必然会引发不良后果。轻则债权人提出异议使得减资不能,重则有可能引发成重大商事争议。即便减资侥幸成功,发生不当减资的概率将会很大,继而为企业埋下巨大风险。所以,在公司启动减资程序之前,一定要重点关注有争议的债权人。

4、不要遗漏《资产负债表》编制后到变更登记前这段时间的新产生的债权人。

5、选择减资时机。企业如果正在进行重大交易,建议暂缓减资。不要因为减资流程影响到重大交易的完成。

误区六:股东会决议表决程序违法

股东会的减资决议,表决要符合两种要求,一是公司法的要求;二是章程在公司法基础上的拔高要求。不是所有的表决都是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建议注意两点:

第一点,一般情况下的同比例减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章程另有更高要求的,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点,如果公司减资是不等比例减资或定向减资,即公司减少的资本在股东之间分配不均等,因为减资将改变公司的股权架构时,那么,该减资决议应当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减资决议将存在无效的可能。这在新公司法224条第三款有规定。

误区七:忽视减资过程中董监高的履职风险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减资过程中,建议董监高一定要注意:

1、注意编制和审查《 资产负责表》。必要时委托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编制和审查。

2、注意债权人的通知以及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和担保。

3、减资过程中,很多地方的商事登记部门需要股东向登记部门另有承诺或向登记部门提供某些情况的说明。大家注意,这些承诺和说明的措辞,稍不注意,减资的后果将有可能不仅仅限于公司法规定的责任范围,还有可能演变成侵权责任纠纷。

4、注意关于减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无论公司按照2/3多数决作出减资决议或者是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减资,减资的行为及后果都关联到每个股东,所以,公司减资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减资,则股东会形成决议过程中,对减资持异议的反对股东,也将承担减资的风险。

误区八:不注意税务风险

公司减资,无论是实质减资还是形式减资,股东都将获得利益。要么是股东从公司返还了出资;要么是免除了股东的出资义务;要么是弥补了公司的亏损。

如果公司减资,仅仅是减掉了投资收回部分,股东无所得则无税;但如果是留存收益部分,则视同利润分配,需要按法人股或自然人股不同缴纳所得税;如果减资过程中,股东还有其他所得,则视为股权转让所得,需按照投资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建议:向专业机构咨询有关的税务风险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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