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钱没还,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5-04案例。
有一起执行案子,被执行人是一家公司。
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子终本了。
债权人不抛弃不放弃,一直在定期关注着这家公司的状况。
几年后,债权人突然发现,这家公司注销了。
欠的钱都没还,就偷摸着注销了,属于违法清算啊,清算义务人这下责任跑不掉了。
于是,债权人请了律师,调取了这家公司的工商档案。
档案里面有一份《注销清算报告》,公司的全体股东在上面签了字的。
这份报告里面,有这么一句话:
“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好哇,欠的钱都没还,就说什么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这不是虚假承诺嘛?!
既然股东敢承诺愿意承担责任,那正好,就让你兑现你的承诺。
债权人随即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是哪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
按照该条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一是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
二是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书面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条件,本案完全符合。
首先,股东在明知公司还有执行案子没有了结,还欠别人的钱没有还清,没有通知债权人,就自行把公司注销了,明显属于未经依法清算。
其次,在清算报告中,股东承诺愿意对未了事宜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