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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钱没还,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5-04
案例。

有一起执行案子,被执行人是一家公司。

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子终本了。

债权人不抛弃不放弃,一直在定期关注着这家公司的状况。

几年后,债权人突然发现,这家公司注销了。

欠的钱都没还,就偷摸着注销了,属于违法清算啊,清算义务人这下责任跑不掉了。

于是,债权人请了律师,调取了这家公司的工商档案。

档案里面有一份《注销清算报告》,公司的全体股东在上面签了字的。

这份报告里面,有这么一句话:

“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好哇,欠的钱都没还,就说什么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这不是虚假承诺嘛?!

既然股东敢承诺愿意承担责任,那正好,就让你兑现你的承诺。

债权人随即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是哪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

按照该条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一是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

二是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书面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条件,本案完全符合。

首先,股东在明知公司还有执行案子没有了结,还欠别人的钱没有还清,没有通知债权人,就自行把公司注销了,明显属于未经依法清算。

其次,在清算报告中,股东承诺愿意对未了事宜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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