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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能否与小规模纳税人互换身份?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5-30
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申请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人员误选择了一般纳税人登记,公司成为了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申请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一】财务人员误选择了一般纳税人登记,公司成为了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二】财务我公司下属一个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个B发展有限公司,本来是B发展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增成一般纳税人,现错将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能不能把错登记的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再改成小规模纳税人?


【税收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分析与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曾经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当时已经明确规定此项“转登记”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至今为止,尚无接续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据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发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转登记”相关政策之前,不论何种原因,已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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