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无须营业执照,办税即经营!但必须是…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6-25
自然人从事一般经营活动再出好消息!可选择不办理营业执照,有税务登记就行!快跟诚立会计一起看看吧!
自然人一般经营活动
无需再登记!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发布过《关于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的公告》
1.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活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标注为“一般事项”),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选择不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活动的,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不视为无照经营;但是,既未办理税务登记又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照经营依法查处。
3.自然人从事依法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的,不适用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有关政策,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审批;
4.选择不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通篇看下来会发现,国家对于自然人成为个体户的政策越来越宽松,也越来越人性化了。
那么关于自然人要成为个体户,有哪些新政需要了解?个体户有什么财税要点?
自然人成为个体户
必须了解这些政策
早在2022年10月,国务院就发布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公布了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新变化。
新旧版相比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具体的会在下面以对比的图片放出,其中最主要的有五点:
新版规定: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解读:相较于之前笼统的说法,新条例重点强调了个体户“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保护。
新版规定: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新条例使得个体户的变更和转型更加便利,主要体现在以下2点:
1.由之前的“注销→重新登记”,变为可以直接变更;
2.个体户可以直接转型为企业。
新版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解读:个体户人微言轻,经营中容易受到各方压制,不利于发展。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对个体户不得变相收费、高收费,加强了对个体户的保护,同时,特别强调了“自愿”原则。
新版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相较于之前的处罚措施,新条例的规定显得较为“模糊”,可见国家对个体户发展的大力支持。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税务部门在未来期间会加强对个体户的监管水平。
新版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解读:以前城管追着小贩满街跑的景象估计不会再见了,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新条例明确各地方要增加个体户的经营场所,由政府来解决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问题。
注意!个体工商户
必知的13个财税要点
1.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4.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5.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
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6.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7.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8.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9.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11.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1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13.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