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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哪些项目可结转以后年度?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5-26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进入倒计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有些项目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超过扣除限额比例后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或是抵免。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进入倒计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有些项目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超过扣除限额比例后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或是抵免,那么,主要有哪些情形呢?一起跟着诚立会计来了解一下吧!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




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




五、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六、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七、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一条、第三条



八、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上述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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