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类人创业都能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3-05-16减、免、退!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来了!快跟诚立会计一起看看吧!
重点群体创业
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1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条例着重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为助力个体工商户“茁壮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从减免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那么,所谓的【重点群体】都有哪些?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条例中提到,将对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具体包括哪些人群呢?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不同城市优惠,以上海市为例:
根据本市(上海市)相关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残疾人
相关优惠政策
无论是残疾人自己创业还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人创业,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
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及随军家属创业也有不同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2〕3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